答 辩 状
答辩人: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XX区XX街XX号XX大厦A座XX室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董事长 电话:XXX
因申请人XXX申请与本公司解除《独家经纪协议》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XXX提出的本公司不具备履约能力与事实不符;
本公司依法成立,本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组织体育文化交流活动,影视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从事文化经纪业务。与XXX签约,为XXX的发展提供相应的培训、包装、推广、经纪代理是本公司经营范围内的业务。
本公司座落在北京市东XXXCBD商圈内XX大厦X座XXX室,办公面积400多平方米,具有相当规模的硬件制作系统,如:专业的数码录音棚[全部是美国和日本进口的设备]及录音师、专业的影视后期数码制作设备及制作人员,专业的平面和立体设计人员及设备,公司的制作系统既可为公司的艺人服务,同时还承接其他文化公司的各项业务。公司艺人张嘉洵的唱片;影星周迅、李亚鹏的影视剧插曲;江涛、周燕虹、付笛声、任静等歌手的专辑和单曲都曾到我公司的录音棚录制。
本公司的签约艺人张XX,通过公司的整体策划、制作、包装、唱片专辑上市、MTV制作、宣传推广,使张嘉洵能够成为了第一个在日本国际唱片市场占有一席之地的中国大陆歌手,并在国内外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本公司具有高级的专业管理人员,公司总经理/监制梁XX先生是首届中国轻音乐学会奖的专家评委之一,曾于1996年获得过中国流行音乐10年回顾贡献奖,担任过著名歌星崔健、郭锋的经理人,并操作过近百场的商业演出,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
因此,申请人XXX出的本公司不具有履约能力与事实不符。
二、申请人XXX在仲裁申请书中提出的本公司没有履行与XXX签订的《独家经纪协议》中2.2款约定的相关义务,与事实不符。
本公司与XXX签订《独家经纪协议》后,认真地履行了协议的约定。为使XXX在娱乐界全面发展,本公司为XXX做了大量的培训和包装工作,并为其提供机会,推荐及资助其参加各种活动。
1、本公司为申请人做了大量的培训和包装工作。
2002年8月12日,本公司与XXX签订的《独家经纪协议》约定:合同期限为十年,合同代理范围为全世界。
本公司与XXX签约后,2002年9月—12月不定期为XXX安排形体的基本功训练,辅导教师:刘XX。2003年6月—8月本公司又为XXX安排形体及舞蹈元素的集训,聘请教师余XX,并安排解放军艺术学院的徐X为解XX进行音乐教育培训。
2002年11月至2003年1月,本公司为解XX聘请录音师刘X、时X先后为XXX量身创作、录制五首歌曲小样,送交国内及日本音乐人,提高她的知名度。
2002年—2003年本公司先后两次为XXX在宽地艺术影棚和老三摄影工作室拍摄艺人照片。整理制作各种XXX的宣传资料及XXX的网页,并联系各新闻媒体、影视及广告公司进行娱乐市场前期推广工作。
2、本公司为申请人做了大量的推广、宣传工作。
2002年10月至12月,XXX在本公司的安排和资助下,参加了2002年“中国XX艺术节电视新秀大赛”,并获得新秀奖,随后又参加了2003年XX电视台春节晚会。
2003年5月1日至5日,本公司安排、推荐XXX在XXXXX电视台做“校园真情”五一特别直播节目主持人。
2002年—2003年,本公司多次与北京XX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联系,推荐XXX拍摄大型电视连续剧《XXXXX》,但由于XXX自身课业冲突等原因被迫放弃。
本公司为了XXX在国内外的全面发展,于2003年1月28日与日本XX株式会社签订合作代理协议,全面运作XXX在日本的演艺推广和广告业务。
三、申请人XXX在仲裁申请书中提出的要求本公司赔偿人民币1200元没有任何依据。
自本公司与XXX签订《独家经纪协议》,据不完全统计,仅国内的前期直接投入已经达到379086.09元,尚未计算日本为其做宣传、推广的费用,因延迟履约需要向日本方面的赔偿,以及本公司的预期利润等等,XXX擅自停止履行协议给本公司带来的损失尚无法计算。申请人XXX在仲裁申请书中提出的要求本公司赔偿人民币1200元,无论是在事实还是在法律上的根本没有任何依据。 [page]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要求和事实不符合双方实际履行合同状况,故提请仲裁委员会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此致
北京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X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二零零三年七月三十日
上海牛方兴律师:13918656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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