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有经济补偿吗?-成功案例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1-03-11 18:43) 点击:185 |
劳权周刊:我2003年进入一家软件企业公司做高级技术研发员,公司与我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2004年派我出国培训又签订5年的服务期,现在我的服务期要到2009年才结束。2006年7月底,公司领导提出希望我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不需要我赔偿服务期的违约金。考虑到各种因素我同意了,在办理离职手续时,我提出公司应当支付我经济补偿金,但遭到拒绝。公司领导认为我是自愿解除的劳动合同因此没有经济补偿。并称即使有经济补偿金,也应当与公司放弃要求服务期违约金相抵消了。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对吗? Liuli Liuli: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资双方协商一致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对于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则要视情况而定了。 如果是单位提出,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12个月的工资收入。如果是由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1996年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第二条规定:“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就本案中的情况来看,是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尽管劳资双方达成了一致,单位仍然应当按员工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page] 至于本案中涉及服务期的违约金,因解除是单位提出而员工并无违约的事实当然不需要承担,单位提出抵消经济补偿金的说法也就没有法律依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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