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师被无故辞退,单位应当支付年限经济补偿金-成功案例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1-03-11 18:41) 点击:117 |
案情介绍: 申诉人小陈是深圳一数控公司的高级工程师,2005年8月入职,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双方约定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工资3500元,试用期满后工资5500元。2006年1月,公司在没有说明任何理由,也没有提前三十日的情况下将申诉人小陈辞退。并在公司内部张贴出一张《关于辞退小陈工程师的通知》,在《通知》中称:“鉴于小陈同志不能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本职岗位,破坏公司团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决定对此员工清算工资并辞退。”单位为增强其通知上的说服力,在《通知》上罗列出多条“罪状”,如“和同事关系很僵”、“不能按时完成或者根本没有完成出差记录”、“在公司内部散布严重损害公司形象的言论”、“对公司管理顾问进行人身攻击,散布公司不能长久要倒闭的恶劣言论”等等,看来,辞退理由十分充分。 我接受申诉人的委托后,为其提出多项诉请:如辞退申诉人的年限经济补偿金及其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辞退申诉人没有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代通知金;没有足额支付的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没有足额支付的双休日加班工资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出差期间的出差补助、职务津贴;年终奖;工商查询费等等。 在本案中,我利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反置原则,要求被诉人即公司一方就其辞退申诉人所罗列的“罪状”一一举证,由于被诉人一方认为“罪状”越多,对其越有利,所以一开始就非常被动,结果根据举不出任何证据证明其辞退员工的理由成立。因此,其辞退申诉人的行为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是无故辞退行为。 根据《劳动法》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每工作满一年,就应当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支付相应于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另外,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应当支付该经济补偿金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因此,被诉人应当支付年限经济补偿金及其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同时,被诉人没有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申诉人,应当支付相应的代通知金。 后来仲裁委员会全部采纳了我方的主张,支持了我方的诉请,小陈作为一个劳动者,其劳动权益得到了全面的维护。双方当事人也均服裁决,没有向法院起诉,裁决内容现已履行完毕。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法》,不能无故辞退员工。同时,作为劳动者,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时,尽可能地、全面地提出自己的申诉请求,以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充分有效的维护!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名字为化名)
2006年3月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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