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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与经济补偿金争议-成功案例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1-03-11 18:40)    点击:101

案情介绍:

金先生在某公司担任技术部门主管,从事产品开发工作,与公司订有五年期劳动合同。工作中,金先生与其主管部门的几名技术人员一起开发新产品,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为了保证新产品的顺利开发,公司要求与金先生等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协议约定:参与产品研制开发的员工对产品研制过程和结果予以保密,不管如何原因离开公司的,则在一年之内不得前往与公司有竞争业务的单位工作,否则将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作为补偿,公司将按金先生等员工的守约情况给予经济补偿费。金先生及其部门员工对协议内容没有异议,双方于是签订保密协议。

不久,金先生的劳动合同期限即将届满,公司为了强化产品开发力度,计划找一个更合适的技术人员担任技术部门主管,于是,公司通知金先生: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订。金先生接到公司的通知后,要求公司考虑以往情况给予留任,但公司表示已有合适人选,希望金先生谅解。于是,金先生在合同到期后只能按期办理了相关离职手续。结算工资时,金先生要求公司给予竞业限制补偿金,公司表示以后看情况再定。

合同终止后,金先生离开了公司,考虑到曾经与原公司有过一个“在一年内不得前往与公司有竞争业务的单位工作”的协议,因此,半年过去了,金先生尚未找到一个比较满意的工作。为了维持生计,金先生再次向原公司提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公司此时表示:因为公司未支付金先生经济补偿金,所以金先生也不必遵守竞业限制的协议,可以尽管去找合适的工作。金先生认为公司应在合同终止时即告知不必遵守协议,现在告知则应赔偿自己半年来的经济损失。在进一步交涉未果的情况下,金先生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公司赔偿半年来的经济损失。

双方理由:

金先生认为:自己与公司之间存在一个竞业限制的协议,自己因为遵守了协议而无法找到满意的工作,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公司应当按协议支付补偿金或赔偿经济损失。

公司认为:公司虽然与金先生签订过竞业限制协议,但双方合同终止后并未正式履行,公司从未向金先生支付过经济补偿金,也未要求金先生遵守竞业限制协议,因此,金先生找不到工作的经济损失不应由公司承担。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企业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协议因支付经济补偿金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关系当事人可以签订竞业限制的协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结束后,按协议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的业务,当然,竞业限制的协议的重点内容应当是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数额和支付方式等约定。

如果当事人双方依法签订了竞业限制的协议,那么当事人一方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或者不履行这份协议呢?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规定:“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根据以上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经要求仍不支付时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同样,上述规章又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放弃要求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协议,即双方不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但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以上是当事人双方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有关规定。 [page]

如果当事人双方在竞业限制协议尚未解除前因支付经济补偿金发生争议,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的规定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首先,如果当事人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的期限和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的,则根据“从其约定”的规定,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应按双方约定的标准和方式予以处理。其次,如果当事人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和支付形式,则规定:“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约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当事人由此发生争议的,可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以上规定表明:双方当事人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约定但又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则视用人单位的意思表示予以处理:如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则应当按相关标准及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放弃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则应当按相关标准支付劳动者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以上规定中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一般参照劳动者在职期间工资收入的适当比例确认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标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争议中涉及竞业限制解除争议的,解除部分按前款双方解除条款处理。

本案中,金先生与某公司签订了保守商业秘密的竞业限制协议,当事人双方应当依照约定履行协议;某公司如果放弃要求金先生遵守竞业限制协议,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金先生;某公司在未通知金先生不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之前,金先生可以要求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当然,金先生也可以在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某公司仍不支付的情况下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现金先生并未提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而是要求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则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可以依据规定裁定某公司先支付金先生已经遵守竞业限制协议半年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基于某公司在金先生再次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已作了“不必遵守竞业限制协议”的意思表示,因此,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还可以依据规定裁定某公司承担未提前一个月通知金先生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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