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支工资30万后员工跳槽,仲裁裁决赔偿原公司89万-成功案例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1-03-11 18:39) 点击:138 |
[按语] 该宗案件系由竞业限制引起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件,对广大用人单位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有着极大的警示价值,同时也告诫了广大员工,劳动法也在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从仲裁历程可以看出,原公司仲裁胜诉的依据在于与员工签订的多份协议,尤其是较为详细、明确的违约条款。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后,企业与员工签订各种协议要遵守新法规定,如何在法律的框架下合理拟订各种协议,是摆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层面前的重要课题。 工程师预支工资30万后跳槽 宁夏某公司获赔89万 (来源:《新消息报》记者张靖)由于单方面违背劳动合同擅自跳槽,银川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宁夏某化学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张某赔偿该化学有限公司44.7万元,高薪挖走张某的山东某化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赔偿44.8万元。 为留人宁夏公司预支工资30万 据了解,张某系宁夏某化学有限公司职工。[page] 宁夏公司:张某未解除劳动合同擅自跳槽 2006年4月,宁夏某化学有限公司与山东某公司订立《技术转让合同》,帮助该公司在山东淄博建立三氯乙烯生产企业。当年9月,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公司委派张某作为公司总负责到山东某公司进行技术指导。在履行技术指导工作过程中,山东某公司将张某及另外几名技术人员“挖走”。同时,在明知张某与宁夏的公司签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山东某公司于 宁夏某公司获悉此消息后,于 张某:受公司派遣未领取山东公司报酬 审理中张某认为,他离开公司后未在任何单位任职,也未与任何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获取过任何工资报酬。他既不是擅自离开,也不是不辞而别,由于宁夏某公司2007年3、4月连续两个月未支付工资违约在先,他才愤而离开公司以示抗议。他应宁夏某公司派遣作为技术总负责到山东进行技术指导,被任命为该公司项目筹建组技术组组长。在该项目筹建工作期间,由于合作项目已从筹建阶段转入试生产阶段,再以筹建组技术组长的名义签署意见有点不妥,故以项目总工程师这一比较恰当的名称将技术组组长转任为生产阶段的技术总负责人,以保证前后两个阶段技术工作负责的连续性。 仲裁结果:跳槽挖人共赔89.5余万 银川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宁夏某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补充合同》合法有效。张某返还宁夏某公司提前支付的 山东某公司聘任尚未与宁夏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张某为山东某公司总工程师,违反了《劳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山东某公司应当对其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担《补充合同》中约定的60万元赔偿款中的42万元及违反竞业禁止收入4万元中的28000元。 据银川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介绍,此案是近年来我区经济标的最大的一起关于竞业限制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此类案件在发达地区城市屡见不鲜,但在我区尚属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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